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5号
罪犯石秋波,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湘0624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秋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因同案犯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2017)湘06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2017年5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秋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分12分;在2022年2至4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分别奖劳动分15分;在2022年7、8、10、12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分8分;2023年1、2、3、4、6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秋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石秋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