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7号
罪犯石治涛,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治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石治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治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4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治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石治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