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3号
罪犯苏鲲,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5年2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5月15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已缴纳2500元,本次缴纳17500元)。被告人苏鲲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湘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5月10日止,2017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2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鲲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该犯2022年1月至5月,7月至11月,2023年1月、2月、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89分。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3次扣分现象:2020年10月28日上午10点半左右,分监区正组织搞大扫除,该犯在未喊互监组成员的情况下,擅自脱离互监组,独自搞卫生,扣考核分150分;2022年9月28日,该犯作为质检员对质量检验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扣考核分10分;2023年5月该犯作为质检人员未正确履职,扣劳动改造分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扣分现象,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曾被评为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考核期内有违规行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苏鲲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