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志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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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4:34: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1号

 

  罪犯苏志科,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东源县人,住广东省东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志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告人苏志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款共计人民币138.64万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志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获加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6月、10月劳动定级为1类1级,2022年8-9月、2023年1月、3月劳动定级为1类4级,2023年6-7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上述月份均有超额完成个人劳动定额,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3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7次,并余2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苏志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仅235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退赔1000元。鉴于其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完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志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苏志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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