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谈刚提请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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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4:36: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0号

 

  罪犯谈刚,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4)楼刑二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谈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2016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67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4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谈刚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三类一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10分。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扣30分以上的违规现象,在2020年12月24日上午9:30许,该犯在生产车间用工位上固定镊子划自己左手腕部,致长4CM、深0.1CM伤痕2道,于2022年9月13日被扣8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8次,并余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扣分现象,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积极改造,自此后再无其他扣分现象,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谈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谈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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