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安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4:38: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3号

 

  罪犯谭安,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谭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继续追缴谭安毒资4600元上缴国库(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安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4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谭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仅269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刑判项3000元。但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谭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