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3号
罪犯谭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谭建退赔被害人汪剑雄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十万元;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6月、7月,2023年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谭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有17次汇款共计5800元,月均消费仅291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谭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