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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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4:42: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0号

 

  罪犯谭亮,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没收由被告人谭亮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判决时已缴纳)。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01刑终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亮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1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4月、11月、12月、2023年4月至7月,均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分别奖1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谭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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