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1号
罪犯谭作龙,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浪拨湖乡南红村第二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湘06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作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责令被告人谭作龙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作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0分;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且在狱内消费月均达324.94元,故应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作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谭作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