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6号
罪犯唐超尧,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0102刑初6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超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唐超尧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8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2022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超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三类二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1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超尧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唐超尧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