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2号
罪犯唐湘桃,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7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湘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次缴纳5000元)。被告人唐湘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湘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7月、8月、12月,2023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3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1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唐湘桃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湘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唐湘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