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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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12: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2号

 

  罪犯唐振,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6日作出(2020)湘01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振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缴纳完毕)。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2020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1年12月4日下午,在生活区与他犯发生争吵后动手打人,扣教育改造分50分;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即:2021年12月4日脱离互监组,扣教育改造分150分。自2022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进步,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8月、2023年4月劳动定级为1类1级,2022年9月至12月、2023年2-3月劳动定级为类3级,均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171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5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唐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但自2022年以来有明显好转,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已构成恶势力犯罪,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振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唐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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