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志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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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14: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3号

 

  罪犯唐志亮,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0)湘130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志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8年10月7日止,2021年3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志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6月至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3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90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30分现象:2021年5月4日上午9时10分左右,该犯在车间未经警官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超越活动范围下机位拿货,扣考核分3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曾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志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唐志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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