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1号
罪犯陶生武,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湘0611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生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缴纳17500元,本次缴纳325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4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生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245分;2021年、202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奖专项分2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遵守监规纪律,被评为2021、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生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陶生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