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腾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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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16:1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1号

 

  罪犯腾浩,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湘062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腾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腾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湘06刑终47号刑事裁定,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发回华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湘06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腾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腾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502号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对上诉人腾浩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部分、犯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对上诉人腾浩犯敲诈勒索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腾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2020年5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腾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9月、11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3类1级,整月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8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从宽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腾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腾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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