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8号
罪犯郭仁勇,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湘100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仁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480元(本次缴纳1248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交付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202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仁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40分,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2分。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四次未完成劳动任务,累计扣劳动改造分13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4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监内有四次劳动任务未完成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仁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郭仁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