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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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18: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6号

 

  罪犯田华,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湘082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因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陕10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合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原缴纳7000元)。责令该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中铁十二局第二项目部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本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17日止,2018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78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漏罪加刑后2019年5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监6号刑事裁定重新裁定:(2018)湘06刑更782号刑事裁定自动失效,对罪犯田华减刑四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1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监狱2021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39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田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有汇款一次1000元,月均消费仅291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下账履行退赔4000元,部分系该犯近两年劳动报酬积累。鉴于其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田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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