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2号
罪犯田龙文,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龙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田龙文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龙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6月、2023年5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7月、2023年3月、4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06分;2022年8月、11月至2023年2月、2023年6月、7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共获奖励分105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9次,并余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犯,且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应予以从严掌握,已对其减刑延长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龙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田龙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