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童胜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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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21: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85号

 

  罪犯童胜利,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童胜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已履行);追缴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被告人童胜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童胜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3月-9月、11月-12月、2023年3月-4月、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3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童胜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胜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童胜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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