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5号
罪犯万升根,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703刑初4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升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责令被告人万升根对465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2020年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升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4月、10月、11月、2023年4月,均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分别奖15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7次,并余4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近月均消费较高(468元)但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升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万升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