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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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24: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0号

 

  罪犯汪鹏,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岳西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湘08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本次缴纳8000元)。被告人汪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湘08刑终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7月10日止,2020年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7月至10月该犯从事非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三类2级,2022年12、2023年1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二类2级,2023年2月至7月为一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且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08分。2021年9月该犯因轮值时不负责不按规定巡逻被扣考核分10分,2023年3月该犯因在成品仓库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扣考核分4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8次,并余1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汪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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