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2号
罪犯汪细秋,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镇。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1月11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汪细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于2013年2月8日因故未执行完毕。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经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刑初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及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细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该犯定级为1类3级,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24分;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该犯定级为1类4级,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6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9次,并余4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近两年的月均消费为320元,超出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罚金1000元。鉴于该犯有吸毒史,系毒品再犯,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细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汪细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