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2号
罪犯汪亚杰,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湘01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亚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一万元);对扣押在案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亚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3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汪亚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亚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汪亚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