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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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39: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2号

 

  罪犯王兵,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7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31年11月24日止,2017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0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兵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1年2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张青友,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获考核分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二类三级,2022年3月至8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每月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二类三级,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均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每月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2023年2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每月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2023年6月至7月均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每月分别获考核分15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几次扣分现象:在2021年9月3日该犯因在负责监舍值班期间不听从警察指挥被扣考核分30分;2022年6月因与同犯打架被扣考核分5分;2023年3月该犯在生产区违反集合规定被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8次,并余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近两年月均消费548元)、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扣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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