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7号
罪犯王存财,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文成县人,住浙江省文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湘068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存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存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8060元(本次履行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存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3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有4次汇款共计4500元,月均消费仅229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鉴于其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完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存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存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