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方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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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41:0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8号

 

  罪犯王方胜,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方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交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临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2015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2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0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8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0月7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方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3年4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12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18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方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方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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