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建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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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42: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9号

 

  罪犯王建雄,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湘13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建雄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湘13刑终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0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6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雄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2022年度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加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7月、9月、2023年1-2月、5-7月劳动定级为1类2级,当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计加劳动改造分1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3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且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建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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