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健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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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43: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3号

 

  罪犯王健雄,男,200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恒昌路159号附1号。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健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交付执行。刑期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9年5月1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健雄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70分。2022年10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9.8%扣劳动改造分2分。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6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4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健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健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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