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金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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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44: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0号

 

  罪犯王金喜,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62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金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湘06刑终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32年4月4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金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5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获奖励分6分。该犯2023年3月19日在车间打乱互监组,被扣考核分20分;2022年6月与他犯争执并动手打人,扣考核分5分;2023年6月在车间与他犯打架,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1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判处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且在本次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有一次重大违规,亦反应出该犯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金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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