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7号
罪犯王美,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五法刑二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2014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刑更23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71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3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3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65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27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美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运输毒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