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培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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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47: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5号

 

  罪犯王培基,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培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二万二千元,本次缴纳三万八千元)。被告人王培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2015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7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培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2022年均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专项分10分;202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8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5月至7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5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曾在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2023年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曾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结合以上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培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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