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5号
罪犯王球,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湘092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完毕),依法追缴被告人王球违法所得人民币48016元(原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202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球本次考核评审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劳动定级为1类2级,2022年5-6月、8-9月、2023年1月、3-4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2023年7月劳动定级为1类4级,上述几月均有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计加劳动改造分7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3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球在本次考核评审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