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仕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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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50: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7号

 

  罪犯王仕伟,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仕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缴纳9000元,本次缴纳11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8年3月3日止,2017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5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1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2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仕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5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考核奖分145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仕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贩卖毒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仕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仕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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