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6号
罪犯王顺海,男,1979年2月5日出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五法刑一初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云01刑终28号刑事判决,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8年2月15日止,201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8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顺海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4月、6月至8月、11月、2023年4月至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7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属于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顺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