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伟川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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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55: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6号

 

  罪犯王伟川,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漳平市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九万五千元,按比例发还给罗永强、何贵重、郑建明、蒋章辉、吴福广、杨朝容、许延春、侯文君、丁宝龙、杨多军、张永胜等十一名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王伟川、赖叶茂、刘良华、赖军臣退赔上述十一名被害人的剩余部分损失(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三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31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良华、赖军臣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伟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3月至8月10月至2023年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2022年2月、9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奖励分279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4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470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刑3000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川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伟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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