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晓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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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5:57: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0号

 

  罪犯王晓佳,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5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349300。(本次缴纳罚金40000元,缴纳退赔4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9年11月28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晓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8月、11月、2023年1月、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3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4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且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月均消费470.76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缩短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晓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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