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4号
罪犯王英桃,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湘072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英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英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6月、2023年3-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6分;2022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犯罪系在遭受家庭暴力的过程中防卫过当,可对其减刑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英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7日
附:罪犯王英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