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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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00: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9号

 

  罪犯王勇,男,200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还人民币300元,已全部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2020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勇在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8月、10月、2023年1月、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4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且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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