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勇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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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03: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0号

 

  罪犯王勇强,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1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3年12月9日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7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27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4月、7月、8月、12月、2023年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勇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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