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5号
罪犯王圳松,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湘0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圳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建辉、王街保的经济损失93350元(民赔已结案)。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湘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2017年7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11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9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圳松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1年、2022年度的改造中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二类三级,2022年2月至8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二类三级,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2023年6月至7月均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获考核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3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在2021年、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附带民事赔偿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原判刑期十年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圳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王圳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