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9号
罪犯吴神新,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神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2019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3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神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3月、5月、9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6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3次,并余3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神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吴神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