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1号
罪犯吴天星,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天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缴纳二千元)。被告人吴天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天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近两年月均消费493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天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吴天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