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1号
罪犯向党生,男,1969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京01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党生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完毕),二、已冻结张文博、范朝海、刘皓、管姜维、陈佳敏等人账户内资金连同本院审理期间向党生退赔款人民币七万九千一百元、杨海涛退赔人民币四万九千元、庞印泉退赔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向涉案被告人继续追缴发还。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京02刑终5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2021年4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党生在本次考核评审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劳动定级为1类4级,当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获奖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9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向党生在本次考核评审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党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向党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