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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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25: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8号

 

  罪犯肖波,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湘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完毕)。被告人肖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湘刑终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202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5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27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1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肖波在庭审期间能认罪悔罪,并积极全额缴纳罚金,且系从犯,属贩卖毒品犯罪未遂。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肖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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