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5号
罪犯肖佳沙,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1997年9月24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佳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湘刑终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2017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1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佳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17日下午因货物摆放问题该犯与同犯何乐新发生矛盾,并动手打人,扣监管改造分20分;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1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4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属于特定从严对象,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在狱内月均消费342.91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佳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肖佳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