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8号
罪犯肖柯,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6年3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未执行);2007年12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已执行),并处罚金五千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雨法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肖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吞食异物未执行),并处罚金五千元。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湘03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肖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于2017年4月19日交付执行,投入岳阳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7年8月15日押回重审,因犯贩卖毒品罪,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湘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合并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对其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合并决定执行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34年9月22日止。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湘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月17日回岳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8次,并余21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曾有吸毒史,服刑期间漏罪加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柯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肖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