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8号
罪犯肖轲,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3年10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3月1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2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5月9日被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9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合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零二十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零二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5000元,本次缴纳9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肖轲毒资人民币400元(本次缴纳4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2018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二十八天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轲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又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二类三级,2022年2月至5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2023年4月至7月均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分别获考核分15分。该犯在2020年8月31日该犯在拨打亲情电话时不听从警察指挥,对抗管教,被扣考核分50分;在2022年5月该犯与同犯发生争吵后动手打人,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7次,并余5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三次犯罪前科、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月均消费较高(近两年月均消费429.84元)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轲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肖轲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