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7号
罪犯肖萍,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湘041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肖萍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已退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肖萍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湘04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6分;2022年8-10月、12月、2023年1-3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8分;2023年6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40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萍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
附:罪犯肖萍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