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8号
罪犯肖顺辉,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9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被告人肖顺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湘01刑终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定级为1类3级,2022年11月、2023年1月至4月和2023年7月,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均获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4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肖顺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顺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肖顺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