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昌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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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35:0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8号

 

  罪犯谢昌元,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16日作出(1994)清新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昌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服刑期间,因该犯患有疾病,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1998年7月3日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期限至1999年7月2日止。保外就医期满后,该犯未回监狱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2021年5月27日,岳阳监狱干警在宁远县中医院将其抓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湘06刑更监8号刑事裁定,一、对罪犯谢昌元自1998年10月2日起至2002年2月20日止的保外就医超期且脱离监管的期间,共计三年四个月零十九天不计入执行刑期;二、罪犯谢昌元的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刑期自1993年2月21日起至2002年2月20日止,1995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昌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昌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谢昌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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